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
考勤管理制度
(2017年05月24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勤制度是加强工作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搞好基金会日常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员工要提高认识,自觉地、认真地执行考勤制度。
第二条 考勤管理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
第三条 考勤记录作为年度个人工作考评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具体规定
第四条 工作时间
(一) 实行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二) 工作时间:上午9:30-11:45,下午1:30-17:30。(如有调整,以发文通知为准)
第五条 迟到、早退
(一) 全体员工应该自觉遵守上下班时间的规定,不迟到、不早退。
(二) 遇到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不可抗力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基金会领导报告,可不按迟到早退处理。
(三) 财务、出纳根据每月考勤记录核发工资。
第六条 请假审批
员工请假两天以内的由秘书长批准,两天及两天以上的报理事长批准,秘书长请假报理事长批准。所有人员请假都须填写《请假申请单》报秘书处备案。
第七条 病假
(一) 员工本人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须填写《请假申请单》,报秘书处备案。
(二) 患病员工的医疗期、病假工资待遇按国家及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 员工必须在病愈上班两日内将医院病假证明主动交给秘书处核查存档。
第八条 事假
(一) 员工因合理原因需请假的,须填写《请假申请单》,按请假审批程序经基金会领导批准后,报秘书处备案,视为事假。
(二) 请事假的员工必须提前一天书面申请(如遇紧急状况,必须在上班时间前电话向基金会领导请假),方可休事假。未履行前述程序的,按旷工处理。
(三) 员工请事假的,其当月工资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标准及实际请假天数计算扣发。
(四) 员工在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需要本人离开岗位处理的,也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年假
(一) 按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在基金会工作每满1年,年休假增加1天,直至9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在基金会工作每满1年,年休假增加1天,直至14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 年假原则上需当年休完,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完当年年假的,可顺延至次年3月底。
(三) 年假可以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使用,但无论何种情况,都必须安排好本职工作。
(四) 申请休年假员工,须安排好本职工作,并按请假审批程序获得批准,将年休单交至秘书处备案,方可休假。
第十条 婚假、产假、丧假
员工应享有的婚假、产假、丧假按国家及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旷工
(一) 未向基金会领导请示并经批准者,或违反病、事假有关规定,或未按规定时间请假等行为,均视为旷工。
(二) 旷工一日(含累计)者,扣发当月全额工资的10%;旷工二日(含累计)者,扣发当月全额工资的30%(累计计算的,以发生旷工的最后一个月为准);旷工三日(含累计)以上者,视为严重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以自动离职处理,基金会有权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调整
本制度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或上海市有关部门对有关假期及待遇进行调整的,按国家或上海市有关规定调整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由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基金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