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17年05月24日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重大事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事项,是指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关系基金会利益和基金会建设与发展的重大事件、重要项目、重要活动等。下列活动属于重大事项:
(一) 组织大型公益募捐活动及涉外活动;
(二) 依法实施或依法委托实施资金增值的投资方案;
(三) 举办遵循本会宗旨的大型公益性项目及涉外项目;
(四) 章程的修改;
(五)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六) 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七) 重大突发事件;
(八) 法律法规设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是指基金会向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报告情况(或办理审批、备案手续)。报告的形式和内容要符合相关法律、规章的要求。举办重大活动前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前向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业务指导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负责报告起草,并报秘书长审阅;秘书长审阅后报理事会审批后,由秘书处以基金会名义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报告。
第五条 本制度经由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基金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