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
保值增值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合法、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实现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制度》《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各项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本基金会的投资原则、投资范围、负面清单、审批权限、投资运作程序、重大投资标准、投资风险管控、投资活动止损退出机制、违规投资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投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则,并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财产是本基金会非限定性资产和投资期间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三章 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第五条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具体负责投资活动方案、风险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理事会对投资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专业机构论证,并出具投资意见或投资活动方案。
第七条 低风险投资(购买银行存款、银行风险定级PR2以下理财)由理事会授权理事长决策。
第八条 属于重大投资事项的,基金会理事会审核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
第九条 理事会作出投资活动决议后,由秘书长负责执行,财务部门负责人配合秘书长工作,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投资活动所有材料的存档。
第十条 本基金会如进行对外投资,秘书处应以年度为单位,向理事会、监督机构出具定期报告,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投资情况,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报告期末投资的情况,说明投资品种、金额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二)报告期内投资的损益情况;
(三)充分披露投资活动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利益冲突等情况;
(四)对投资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下一阶段的投资建议。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对每个投资项目建立专项档案,专人管理,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管理和执行等过程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理事会的会议记录、投资方案、投资意见书。
第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的异议、修订过程应当通过书面体现并由档案管理人员保存;网络会议和电话会议应当进行录音或录像。投资专项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情况应当依法向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相关职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为本基金会投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投资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并修改投资管理制度;
(二)确定投资战略、资产组合策略和风险容忍度;
(三)对投资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与重大投资相关的投资意见进行审核和批准;
(四)决定设立投资管理委员会以及投资管理委员会人员构成及其聘任、辞退等;
(五)有权对所有投资行为进行决策;
(六)检查、监督秘书长的投资管理和资产处置工作;
(七)其他有关投资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监事会职责:
(一)根据其职责对本基金会的投资管理活动的全程进行监督,监督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二)监事会如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本基金会理事会提出纠正意见,对于重大问题应向本基金会理事会报告;
(三)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投资范围与负面清单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可以进行的投资行为包括: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 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投资管理公司进行投资。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如进行委托理财,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不得开展下列投资行为: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政策以及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投资;
(六)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
(七)从事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八)其他基金会不得投资的投资行为。
第六章 重大投资标准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是指,本基金会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的股权投资。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属于重大投资的,秘书处或投资管理委员会(如有)应对投资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利益相关方应回避),并向理事会提出初步投资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同意方可执行。
第七章 投资风险控制及止损机制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协助并跟踪投资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和监事会,以便理事会尽快做出决定,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建立投资止损机制。本基金会单项投资行为发生亏损达到本金的5%的,秘书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通知理事会及时通过采取收回、变现等方式止损;属于重大投资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出止损意见,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最终决策。
第二十三条 投资活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投资活动终止:
(一) 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
(二) 投资项目亏损达到本金10%的,或重大投资项目经理事会决议决定终止的;
(三) 投资项目发生可能会影响或者已经影响本基金会宗旨和声誉事件的;
(四) 委托第三方进行投资的,该第三方主体资格丧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 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的;
(六) 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的。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本基金会从上一年投资活动已实现的税后总收益中提取不超过5%的资金作为本基金会的风险准备金。当风险准备金达到本基金会的注册资本时,经理事会批准后可不再提取。
风险准备金独立核算,专户存储,除弥补投资亏损外,不得挪作他用。
风险准备金的使用需要经过理事会批准。
第八章 违规投资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投资行为合法合规并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规定,本基金会理事、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等尽到了忠实、勤勉、谨慎义务,由于市场波动等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投资亏损,但相关人员及时止损尽到了合理义务的,相关人员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投资管理委员会未按照法律、法规、章程、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投资的,应当对该项投资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违反法律法规、本基金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和/或忠实、勤勉、谨慎义务而导致本基金会财产、名誉等受损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如本条例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2023】年【12】月【22】日第【四】届第【六】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