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本基金会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基金会和社会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关联交易”是指本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符合公允价值原则;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理事,在理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本基金会理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本基金会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法律顾问。
第二章 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相关各方。
第五条 以下各方为本基金会的关联方:
(一)基金会的主要捐赠方。
(二)本基金会的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
(三)本基金会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四)本基金会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五)由本基金会的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六)由本基金会的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七)本基金会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民间非营利组织活动的人员。与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该组织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一般包括:本基金会负责人、理事、监事、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等。
(八)本基金会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九)本基金会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以下各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及其他资产。
(二)提供或接受劳务。
(三)提供或接受捐赠。
(四)提供资金。
(五)租赁。
(六)代理。
(七)许可协议。
(八)代表基金会或由基金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九)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第三章 禁止的关联交易
第七条 本基金会禁止不合理的关联交易,即损害基金会、受益人、慈善财产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联交易。
第八条 本基金会禁止以下关联交易:
(一)关联方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为捐赠的受益人;
(二)关联方、基金会不得指定基金会的其他关联方作为捐赠的受益人;
(三) 基金会不得指定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四)基金会不得向关联方提供担保;
(五)基金会的负责人和雇员不得在基金会所投资的企业兼职者领取报酬。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
第九条 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基金会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基金会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
第十条 在审查有关关联交易的合理性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向关联方采购或销售商品的,则必须调查该交易对本基金会是否有利。当本基金会向关联方购买或销售产品可降低本基金会管理、运营和建设成本的,可确认该项关联交易存在具有合理性;
(二)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管理、研究和开发、许可等项目,则本基金会必须取得或要求关联方提供确定交易价格的合法、有效的依据,作为签订该项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与关联方进行交易中应确保交易价格公允,确保交易中没有直接或变相进行利益输送。本基金会不得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或者转让无形资产;本基金会不得以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购买产品和服务。
第十二条 理事会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理事会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人员律师、注册会计师就此提供专业意见,聘请费用由本基金会承担。
第五章 关联方交易的信息公开及存档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
本解释所称的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
(一)交易的金额。
(二)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
(三)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
(四)定价政策。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 30 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重要关联方: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本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民政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应当保存关联交易的相关电子和纸质资料,用以证明交易过程中遵循决策回避、价格公允等原则。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的决策材料(例如,理事会决议或其他审批材料);
(二)交易协议(例如,捐赠协议、采购协议和转让协议等);
(三)交易的财务凭证(例如,发票和收据等);
(四)证明价格公允的材料(例如,供应商询价及比价材料,以及第三方价格评估报告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法律规定以及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如发生未经审批的关联交易,本基金会将严格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根据关联交易的性质和金额,对其给予警告(口头或书面)、通报批评或根据劳动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等处罚措施,以上处罚可以单处或并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3】年【12】月【22】日第【四】届第【六】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