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
专项基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加规范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专项基金的管理,更好地发挥专项基金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和《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专项基金,指利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向捐赠的财产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本基金会业务范围内某一项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是本基金会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接受本基金会统一管理。
第四条 专项基金应使用带有本基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即“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xxx专项基金”。字号名应当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有关精神,并不得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章 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五条 海内外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热心华侨事业发展的组织和个人,其公益意向符合《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章程》,均可向本基金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
第六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创始资金应当符合《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的来源和收入。专项基金的创始资金一般不低于20万人民币,资金应于《设立专项基金协议书》签订之日起15天内到账;
第七条 专项基金的用途,应符合《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基金会账户,专款专用,不得另设专项基金银行账户和账本。
第九条 专项基金非独立法人,不得刻制印章,专项基金不得再下设专项基金。
第十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及终止,应报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设立专项基金,设立方须与本基金会签订《设立专项基金协议书》,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设立人的公益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二) 专项基金名称;
(三) 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
(四)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 专项基金的宗旨及延续条件;
(六)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可以设立管理委员会,接受本基金会理事会的管理,负责专项基金的募集、项目的实施、制定年度预算等工作。
第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人选由设立方提议,经本基金会的批准后任命。
第十四条 专项管理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由主任负责召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管理委员会成员出席才能召开。形成决议须经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应当每年定期听取专项基金管理情况汇报,并定期对下设专项基金进行清理整顿。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要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应当予以终止。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募集与使用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应当以“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的名义开展对外活动。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及与其它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相关公益活动;未经本基金会会同意,不得以本基金会或专项基金名义独立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拟开展的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的慈善、公益活动,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具体方案,经上海市华侨基金会审核、同意后实施,并由本基金会按照相关规定向民政部门进行备案。其中拟开展活动的书面申请,原则上应于活动举办前10个工作日前本基金会申报。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接受捐赠后,应当通过本基金会向捐赠者出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并颁发捐赠证书或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设立方资金的具体用途与使用金额应当按照《捐赠协议书》由专项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华侨基金会专项基金项目审签表》,并附项目协议、项目方案、支出凭证等相关材料,报本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中心,按照基金会规定审批。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根据慈善法相关规定收取管理费,具体比例可双方协商。专项基金在该专项基金科目内列支的行政管理费用(包括行政人员、房租、水电煤等费用)不得超过10%。
第二十一条 专项管理委员会应当确定资助项目、资助人员名单与资助金额,报基金会审批。本基金会也可根据本年度项目实施的总体情况向专项基金推荐合适的公益项目,在征得专项管理委员会同意后,确定具体项目并由专项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预算、执行与财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项目预算按“预算内自主,预算外报批”原则执行。
(一) 预算内的经费使用由专项管委会主任签字,向本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按照项目管理制度办理。
(二) 使用预算外的资金须由专项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及预算方案,由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中心每半年对专项基金的收支情况核对一次,并将核对结果报本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和专项管理委员会会。专项管理委员会可随时要求查阅、核对本专项基金的收支情况。
第五章 服务条款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如需要慈善信托等服务,依照国家法律和《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章程》办理(参照上海市华侨基金会关于保值增值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可在网络、手机客户端等公开平台进行宣传服务,提供公募资金特有资质为专项基金进行宣传、募资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可为专项基金提供公益专业人才支持与咨询等服务。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权定期对专项基金的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检查考核情况,对成绩显著的设立方、捐赠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由上海市华侨基金会单独列账,不另设专项基金账户,专项基金应自觉接受审计,审计费用从专项基金列支。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基金会章程和本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中做出有损基金会公信力的责任人,责令限期整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人,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专项基金的撤销与清算
第三十条 以下情况,本基金会有权终止该专项基金:
(一) 专项基金中资金余额不足5万人民币,且该状况持续超过一年的;
(二) 创始基金在《设立专项基金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未到账的;
(三) 专项基金在一年内没有开展任何项目和活动的;
(四) 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专项基金完成《设立专项基金协议书》确定的公益目标后,专项管理委员会应与本基金会协商,决定是否予以终止。协商不成的,由本基金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 剩余财产按照专项基金捐赠协议处理;协议未约定的,将剩余财产用于本基金会其他相近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 专项基金在终止前,均应进行审计,并聘请审计、法律等专业人员共同进行清算。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上海市华侨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原《制度》于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后正式失效。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基金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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