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
人事管理制度
(2017年05月24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的人事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员工的人事管理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皆按本管理制度办理。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全体员工。
第二章 聘任
第四条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能秉持诚实,勤奋,积极,互助,仁爱之工作信念。
第五条 聘任条件
(一) 热爱公益事业,愿意为公益事业付出
(二) 年满18周岁;身体状况良好,未隐瞒任何身体疾病信息,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形
(三) 提供的身份证件及其他证件材料真实、有效;具备岗位应有的技能,并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四) 具有与岗位相关的工作经验;
(五) 具有相关要求的学历,并持有相应的学历证书;
(六) 员工一旦入职,需向基金会保证签订本合同之时,与基金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无劳动关系、且不存在擅自离职的情形;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也不违反对任何第三方的竞业限制义务。若违反本项约定,由其个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基金会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门在招用员工时,应如实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若有)、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 员工入职前需充分了解基金会的招聘及录用条件并且承诺本人完全符合招聘条件,不存在任何虚假的陈述,否则其行为构成欺诈,基金会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八条 人力资源部门应确保在员工入职后将基金会的规章制度向员工告知、培训。
第九条 基金会的人员录用以品德、学识、能力、经验适合与职务及工作者为原 则。但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
第十条 招聘流程
(一) 内部或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二) 筛选应聘资料,审核相关证件
(三) 组织人员笔试,面试,复试等
(四) 副秘书长及以下级别拟招聘人员由秘书长确认是否录用
(五) 副秘书长、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命由理事会决议批准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新招聘员工入职手续办理完毕后,与基金会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订立劳动合同使用基金会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录用备案后基金会与员工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基金会所有员工劳动合同最长期限为三年,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根据基金会发展需求及员工综合工作表现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至三年。
第十七条 基金会与员工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四章 试用及转正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约定实行试用期的新进员工,试用期满合格方可录用为正式员工
第十九条 试用期为1-3个月,根据各员工职位由理事长和秘书长决定试用期时长。
第二十条 试用期计入员工在本基金会工作的工龄。
第二十一条 副秘书长及以下职位的员工转正,报秘书长批准。副秘书长职位转正,由秘书长推荐,理事长办公会议批准。秘书长职位转正,由理事会批准,党支部列席。
第五章 离职和解聘
第二十二条 员工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提前3天填写《离职申请表》书面通知基金会,在交接好工作后,方可离职。员工在转正后辞职的,应于请辞日三十日前提交《离职申请表》,并经核准,在未获批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三条 员工离职,均应办理交接手续,经各部门交接人确认后,报秘书长同意后才能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四条 离职人员应按基金会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离职各项手续,及时办理工作资产、办公用品基金会相关资料等退还手续。
第二十五条 员工离职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至财务部结算离职工资,离职手续不清不齐的员工不予结算其离职工资。
第二十六条 员工解聘。员工有如下情节的,基金会将有权解聘员工:
(一)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 员工伪造、虚报学历、学位、技术职能、职称证书、杜撰工作经历、资历、经查证属实的;
(三) 员工隐瞒疾病,身体健康状况不能从事本岗位工作;
(四) 员工有不良嗜好或者不良习气,影响基金会形象的;
(五) 员工品行不端正、职业道德不规范、有违反基金会规定的;
(六) 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且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 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且被羁押或提起公诉的。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薪酬制度
第二十七条 薪酬组成 :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各类补贴+个人相关扣款+年底奖金
(一) 基本工资:是薪酬的基本组成部分,根据相应的职级和职位予以核定。正常出勤即可享受,无出勤不享受
(二) 岗位津贴:是指对主管以上行使管理职能的岗位或基础岗位专业技能突出的员工予以的津贴
(三) 各类补贴:包括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出差补贴、餐补、加班费等
(四) 个人相关扣款:扣款包括各种福利的个人必须承担部分、个人所得税及因员工违反基金会相关规章制度而被处的罚款。
(五) 奖金:奖金是为了完成专项工作或对突出贡献的员工的一种奖励,包括优秀员工奖、突出贡献奖等。
第二十八条 试用期薪酬。试用期间的工资根据双方一致同意可为正式工资的80%
第二十九条 实习期薪酬。实习生的薪酬根据基金会标准,由双方协商一致确认。
第三十条 薪酬调整:薪酬调整分为整体调整和个别调整。
(一) 整体调整:指基金会根据国家政策和物价水平等宏观因素的变化、行业及地区竞争状况、机构发展战略变化,在基金会年度预算允许的情况下进行的调整,包括薪酬水平调整和薪酬结构调整,调整幅度由理事会决定
(二) 个别调整:主要指薪酬基本的调整,分为定期调整与不定期调整
(三) 薪酬级别定期调整:指在年底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对员工岗位工资进行的调整
(四) 薪酬级别不定期调整:指在运营过程中由于职务变动等原因对员工岗位工资进行的调整
(五) 各岗位员工(不含秘书长)薪酬的调整由秘书处审批,审批通过的调整方案和各项薪酬发放方案由人力资源部执行:秘书长的薪酬调整由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 薪酬的支付
(一) 薪酬的支付时间计算
1) 执行月薪制的员工,日工资标准统一按国际规定的当月的上班天数计算。首月工资按照当月实际工作天数据实计算;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工资计算至实际停止工作之日。
2) 薪酬的支付时间:每月8日前支付上月8日月至本月7日的工资,遇到双休日及假期顺延发放
(二) 下列款项须直接从薪酬中扣除
1) 员工工资个人所得税
2) 应由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 与基金会订有协议应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的款项
4) 法律、规章制度规定的应从工资中扣除的款项(如罚款)
5) 司法、仲裁机构判决、裁定中邀请代扣的款项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所有员工(不含志愿者及实习生)入职后及依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三条 薪酬保密。人力资源部、财务所有经手工资信息的员工及管理人员必须保守薪酬秘密。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将员工的薪酬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基金会以内的任何人员。薪酬信息的传递必须通过正式渠道。违反薪酬保密相关规定的一律视为严重违反基金会劳动纪律的情形予以开除。
第七章 培训制度
第三十四条 员工聘任期内,因工作需要,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秘书处批准,可参加与专业相关的各类培训机构学习。
第三十五条 经同意参加培训的工作人员,学费、报名费和资料费由本人支付,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由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基金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