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
志愿者管理制度
(2017年05月24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组织和动员热心公益事业和华侨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本基金会的有关活动,加强对本基金会志愿者工作的管理,根据本基金会章程和宗旨所确定的工作内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志愿者与志愿服务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志愿者是指:自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在不谋求任何物质、金钱及相关利益回报的前提下,合理运用社会现有的资源,自愿奉献个人可以奉献的资源,物品,财产为推动我国公益事业发展无偿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用自己的时间、技能,在不为物质报酬的前提下,自愿无偿地按照本基金会的工作要求提供的相关服务,主要是协助本基金会从事以下工作:
(一) 向受助人提供咨询、培训、辅导等服务;
(二) 为志愿服务项目提供组织、协调、宣传等服务;
(三) 提供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其他公益服务。
第四条 志愿者不在本基金会领取劳务报酬。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所发生的食宿、交通等必要费用由本基金会承担。根据志愿服务项目的情况,本基金会可以向志愿者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交通补助,并可以为志愿者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条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 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未满十八周岁,需经监护人同意;
(二) 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三) 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四) 遵纪守法。
第三章 志愿者的权利、义务和理念
第六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 参加本基金会提供的培训;
(二) 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 就志愿服务工作向本基金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 获得本基金会志愿者证和志愿者公益时间记录册;
(五) 申请退出志愿服务;
(六) 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不违反道德准则;
(二) 遵守本基金会的相关规定,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本基金会章程和宗旨的活动;
(三) 服从本基金会对志愿服务工作岗位的安排;
(四) 服从本基金会的指挥和调配,认真完成志愿服务工作任务;
(五) 服从志愿服务期间所在团队的管理;
(六) 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维护本基金会和志愿者形象;
(七) 服务时应尊重受服务者的权利,对因服务而获取的信息应予以保密;
(八)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志愿者的服务理念:奉献,责任,友爱,互助。
第九条 志愿者的服务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充实自我。
第四章 志愿者的申请、招募与退出
第十条 任何有志于成为本基金会的志愿者的个人和团体,都可以向本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公布招募志愿者的信息,组织实施对申请者的审查和考核,并最终确定招募的志愿者名单。
第十二条 志愿者一经录用应与本基金会签订《志愿者服务合同》,由本基金会颁发志愿者证和志愿者公益时间记录册。
第十三条 志愿者在项目结束后可自愿退出志愿服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志愿者欲终止志愿服务时,需向本基金会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方可退出。
第五章 志愿者的管理与培训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志愿者进行管理并提供培训、相关服务和保障。
第十五条 志愿者的管理:
(一) 本基金会建立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实行分类管理;
(二) 如实记录志愿者服务的具体时间和工作内容,累积积分备案;
(三) 对违反本基金会相关规定的志愿者,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直至取消其志愿者资格的措施。
第十六条 志愿者的培训:
(一) 本基金会对其进行岗前的工作说明和基本技能培训;
(二)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由项目人员进行培训、辅导;
(三) 针对以完成某一项工作任务为目的的志愿者设计的专业性培训。
第六章 志愿者的激励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激励办法:
(一) 颁发志愿服务奖状;
(二) 评选优秀个人、团队,授予荣誉称号;
(三) 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
(四) 为志愿者做出实习或推荐鉴定;
(五) 在本基金会网站及其他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由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基金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