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
证照管理办法(试行)
(2013年05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各种证照的管理,根据规范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证照包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税务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副本)、《机构信用代码证》、《开户许可证》、《上海市统计登记证》。
第三条 基金会证照的管理由秘书处负责。基金会证照的保管、使用要严格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基金会证照由档案管理员保管。保管必须有记录,注明证照名称、颁发机关、数量、收到日期、有效期限、领取人、保管人等信息。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不准委托他人代管。
第五条 证照的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交接人、监交人、移交时间等信息。
第六条 证照使用实行审批制度。因工作需要使用或复印证照的、须办理手续,由秘书长(或执行秘书长)审批。
第七条 证照使用实行登记制度。登记须注明证照名称、数量、用途、申请人、批准人、使用日期、归还日期等信息。
第八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要求使用证书、保管证书,造成丢失、盗用、仿制等,依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分别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经由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基金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