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
涉外、涉重点地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称“本基金会”)涉外、涉重点地区项目的管理工作,促进本基金会依法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章程》《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外、涉重点地区项目”指的是本基金会在业务范围内资助、开展的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涉藏(包括四省藏区)、涉疆的公益活动或项目。
第三条 本基金会开展涉外、涉重点地区项目事项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维护国家主权、维护国家和平统一、促进民族团结;
(三)遵循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决策程序;
(四)接受主管单位、外事等政府部门的指导和管理,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 本基金会开展涉外、涉重点地区项目属于本基金会重大事项,应遵守业务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报告管理的规定以及《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本基金会开展涉外、涉重点地区项目前,应对活动背景、项目合作方等进行调研、评估与审查,具体项目管理应遵照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经评估审查形成意向的项目,应先向业务主管单位请示并获批准,由秘书长报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最终报理事会审议通过立项。
第六条 加强对涉外、涉重点地区项目管理的党建引领,提高本基金会相关人员对涉外、涉重点项目的政治站位及管理能力。
第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的涉外、涉重点地区项目的经费来源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涉外、涉重点地区项目,接受境外捐赠的,遵守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国家外汇和海关等方面的管理规定,以及《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接受境外捐赠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相关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经上海市华侨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予以执行。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本基金会所有。
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