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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2项目采购管理制度

作者: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 浏览: 发表时间:2022-11-07 13:32:09

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

项目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形势,规范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项目管理体系,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规政策并结合本基金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实施的各类采购活动,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出发点,成本节约、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优先采购本国产品、节能产品,同等条件下就近采购。

第二章 项目采购范围、形式、限额及审批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项目采购,指本基金会公益项目的物资采购、设备采购、服务采购等事宜。

第四条  本基金会项目采购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实际采购金额、采购类别实行询价、比价、招标等形式选择供应商。

第五条  采购形式、类别及限额:

(一) 5万元以下(不包含5万元)的项目采购,由项目部门通过询价方式进行采购。

(二) 5万元以上的项目采购,由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组成比价小组,以三方比价方式进行采购。

(三) 单个设备在1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采购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进行招标采购。

第六条 特殊情况下,不进行比价、招标采购的范围:

(一)紧急救灾、抢险时,急需得到该货物、服务,而采用其它方式因耗时过多的。

()因产品在市场中的唯一(单一)性原因,导致无法组成三方比价的,择优选取。

第三章  项目采购审批

 第七条  以询价方式采购的项目,应按照项目执行计划和预算执行,由项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副秘书长审核后,由秘书长审批,并通报理事长办公会议。

第八条  以三方比价形式采购的项目,应按照项目执行计划和预算执行,由项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通过比价小组进行三方比价,并由秘书长将确定的供应商及比价情况报理事长审批。

第九条 招标形式采购的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根据项目执行计划和预算执行。招标结果应报理事会通过。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不进行比价、招标采购的项目,由秘书长报理事长办公会议批准后,进行采购。

第四章 采购项目合同的执行和验收

第十一条 确定成交供应商后,本基金会向供应商发出《成交/中标通知书》并及时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合同签字生效后,由行政管理中心对该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做好项目执行台账登记,督促供货商履行合同按时交货或按时提供服务,保证供货或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  采购物资交货或者服务提供时,需求部门或第三方受益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验收方式进行验收,确认数量、质量、规格、内容等均符合合同约定后才能办理验收手续。验收标准不通过的,基金会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拒绝支付相应款项。

第五章 采购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组织的各类采购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下述工作纪律:

(一)  参与采购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有关的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严禁以任何方式向供应商或他人泄露应当保密的、与采购项目内容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严禁收受供应商的钱、物和有价证券等;严禁接受供应商或他人以供应商名义举办的宴请或娱乐活动;严禁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徇私情、谋私利。

(二)  严禁把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有意拖延招标时间,故意规避招标。

(三)  严禁未经上述采购程序确定供货厂家或施工单位;严禁明招暗定,违规操作。

(四)  禁止成交供应商将其承揽项目转包给他人,或分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对利用不正当手段和竞争方式进行竞标的供应商,一经查实,除取消其参与采购项目的资格。

(五)  本基金会领导和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和亲属,应主动回避本会采购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上海市华侨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予以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本基金会所有。

                               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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